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测算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