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个别”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