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有条件再利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剥离后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关费用应当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