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综合整治。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乡村振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