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确定辅警用人额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