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辅警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和旅游、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