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社会保障等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