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管理机制,确定带辅人民警察的监督管理责任。

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接到报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负有带辅责任的人民警察报告,不得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