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辅警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在人民警察的带领和监督下,可以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在人民警察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驾驶与其驾驶资质相符的警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可以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设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