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辅警薪酬待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辅警薪酬标准。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