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聘第十五条有效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编造、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信息或者言论的;(三)因吸毒、嫖娼、赌博等受过行政处罚的;(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五)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七)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