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信息或者言论的;
(三)因吸毒、嫖娼、赌博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