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