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