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对本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政策和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