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将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加强与本级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对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