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绩效结果: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考评结果;

(二)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

(三)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绩效结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