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部门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优先选择本部门重大政策、项目开展部门评价,并以三年为周期实现全覆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