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第二十条有效各部门、各单位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者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及时按照程序报本级财政部门调剂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者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者风险等情况,应当暂停项目实施,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按照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