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包括:

(一)新设立的重大政策、项目;

(二)发生重大调整的既有重大政策、项目;

(三)政策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项目;

(四)其他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项目。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评估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