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或者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规范的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委托方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执业质量的监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