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