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统筹研究、合理规划一定时期内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