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四章 网络安全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要信息系统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