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领域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干扰查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