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安全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