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三章 网络安全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利用网络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四)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当事人,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网信、公安部门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