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利用网络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

(三)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匿名化等安全技术措施;

(四)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通知当事人,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和网信、公安部门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