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二章 网络安全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标准化部门和省网信、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网络安全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