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二章 网络安全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网络安全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应当支持网络安全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