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网络安全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网络安全规划,报同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网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