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方面的投诉、举报,接到关于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及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