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