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