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工作,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强化实施监督,提升机关运行保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