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三十条有效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制度,合理确定项目和标准,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依法公开择优购买;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