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机制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运行需求和发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机关运行保障需求申请,列明具体项目、数量、经费等内容。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实物定额、服务标准等对需求申请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审核。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