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事项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土地利用,规范土地处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需要。各级机关不得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拆迁占地手续。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机关用地用途与权属的,应当征求管理该宗地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资产管理等相关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