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土地利用,规范土地处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需要。

各级机关不得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拆迁占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机关用地用途与权属的,应当征求管理该宗地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资产管理等相关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