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