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等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