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创新人才队伍结构,建立创新人才梯次培育机制,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实施高水平创新团队培育工程,强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和潜力人才培养,加强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的长期稳定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