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对在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国有企业重组并购,应当将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合并相同创新要素、链接相关创新要素,减少创新资源的低效重复投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