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依法保障创新主体平等、便捷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高效参与市场竞争。

创新主体应当加强科学探索和技术攻关,突出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等研发,提升创新驱动支撑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