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对违法者按照每个地桩、地锁或者障碍物二百元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