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对违法者按照每个地桩、地锁或者障碍物二百元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