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工业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工业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