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工业遗产权属不清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就保护责任有书面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