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引导和支持,鼓励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水平。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