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工业遗产保护过程中对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给予必要帮助。

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