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档案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4日